【审判规则】
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应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方面基本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即符合“原岗原薪”精神。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不应据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关 键 词】
民事 劳动合同纠纷 无固定期限合同 原岗原薪 工作内容 合同变更 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平等协商权 终止合同
【基本案情】
蔡X于2002年进入STL公司(苏州STL电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技术类工作。双方于合同期满前达成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2011年,蔡X以STL公司新订立的合同文本和之前的合同相比劳动待遇降低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因双方协商不成,新合同未能签订成功。STL公司于同年再次与蔡X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因意见无法达到一致,仍未签订成功。STL公司随即向蔡X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向其说明如未在10月7日内签署并履行新合同,便视为拒签劳动合同。接到通知后蔡X仍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STL公司于次日向蔡X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通知其从10月9日起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其支付自9月26日至10月8日期间的2倍工资3 730元整。蔡X当日收到通知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嗣后,蔡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STL公司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蔡X的请求驳回。
经查明,STL公司的新合同将工作内容进行了改变,将原来的技术员改变成普通管理者,工作地点亦发生了改变,工资亦比从前降低。
蔡X以STL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而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拒绝签订该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此终止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STL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赔偿金92 388元。
被告ST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即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此类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均系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及防止劳动者年龄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加,工作效率降低,而周期性不与劳动者续约,或以各种理由逃避签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防止通过直接或间接减少劳动者权利或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方法来迫使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符合“原岗原薪”精神。但应注意两点:一是若新合同更有利于劳动者,理应支持;二是对“原岗原薪”的理解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实质判断。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三处均有变动,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维持或提高劳动者的原劳动条件,也就是说并未达到“原岗原薪”精神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拒签此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从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系非法的,理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龚X华诉苏州STL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 (L040401021)
【案 号】 (2013)苏中民终字第0841号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0日刊载
【检 索 码】 B0306169++JSSZ++0413C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