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医药从业人员,出于牟利的目的,在明知国家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有关毒品法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最终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为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危害,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 键 词】
刑事 贩卖毒品 医药从业人员 牟利 明知 麻醉药品 监管 网络 去向不明 社会危害性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间,从事药品个体经营的周X新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发布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品芬太尼的盐制剂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销售广告。同时以每支6元左右的价格,分别向程X祥、余X强、殷锋以及苏丽钦(另案处理)等人收购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15 320支(芬太尼含量为1.532克)。其中,程X祥贩卖了3 800支(芬太尼含量为0.38克),余X强贩卖了1 600支(芬太尼含量为0.16克),殷锋贩卖了500支(芬太尼含量为0.05克)。周X新取得货源后,又以1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其中贩卖至扬州江阳综合医疗门诊部的100支被查获。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间,黄X英、张天镇、陈国添等人通过周X新在网络上发布的销售广告等渠道了解到相关信息后,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周X新进行交易,然后又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转手加价贩卖。其中,黄X英购进了1 150支(芬太尼含量为0.115克)进行贩卖,张天镇购进了1 500支(芬太尼含量为0.15克)进行贩卖,陈国添购进了1 220支(芬太尼含量为0.122克)进行贩卖。
2011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从周X新的暂住地查获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910支。另根据周X新的销售记录查证,有1 750支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销售至没有买卖和使用资质的民营医院或诊所,没有入账和相应的使用记录,其余销售的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亦经过层层转手,贩卖下落去向不明。周X新、程X祥、余X强、黄X英、陈国添归案后如实供认贩卖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行为。
另查明,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为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芬太尼的枸橼酸盐,与芬太尼的分子式相近,标示规格每2毫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中含芬太尼0.1毫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显示,芬太尼的药物依赖性强,具有成瘾性,属于在医疗上使用的品种,每克芬太尼相当于40克海洛因。
公诉机关以周X新、程X祥、余X强、殷锋、张天镇、陈国添、黄X英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周X新、程X祥、陈国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医药从业人员,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买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获得利益,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其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X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程X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余X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天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国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X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殷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周X新、程X祥、余X强、黄X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周X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没有查明程X祥等人贩卖的芬太尼的来源,也没有查明陈国添等人购买芬太尼后的去向,周X新把芬太尼全部售予具有行医资格的医院,用于对病人的手术上,医疗机构都有记录。麻醉药品枸橼酸芬太尼不应认定为毒品,周X新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程X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公安机关从周X新的家中查扣了尚未售出的910支枸橼酸芬太尼,应从程X祥的贩卖总量中予以扣除;程X祥出于亲戚关系向周X新提供枸橼酸芬太尼,其间的差价仅用于打点关系,不是贩卖;程X祥贩卖的枸橼酸芬太尼并不是国家管制的芬太尼,其行为仅是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量刑过重。
余X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获取了枸橼酸芬太尼,系被周X新所骗,主观上不想贩卖,一审定性不正确;量刑过重。
黄X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贩卖的麻醉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且都流向医疗机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定罪以及对殷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周X新等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的判决部分;周X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程X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余X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X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天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国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所涉及的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标示规格每2毫升中含芬太尼0.1毫克,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显示,芬太尼的药物依赖性强,具有成瘾性,每克芬太尼相当于40克海洛因。
本案中,周X新、程X祥、余X强、黄X英以及张天镇、陈国添、殷锋作为医药从业人员,出于牟利的目的,在明知国家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有关毒品法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芬太尼的盐制剂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危害,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芬太尼等合成阿片类毒品成为吸毒者吸毒的替代品情况正逐年增多,但同样也在医疗上使用,并且亦有少部分被及时查获而未流入社会。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同时结合周X新等人具体的贩卖数量综合考虑其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周X新等贩卖毒品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客观行为·贩卖毒品 (S08080802026)
【案 号】 (2012)扬刑终字第0043号
【罪 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总第675期)收录
【检 索 码】 P1017+7342JSYZ++0412C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