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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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应从行为、法医学及再犯危险性要件考虑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00次举报

【审判规则】   

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应从行为要件、法医学要件及再犯危险性要件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被申请人因生性多疑,持刀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及路人进行故意伤害。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 

【关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强制医疗 行为 法医学 再犯危险性 考虑 继续 危害社会 可能

【基本案情】 

某日,彭XX怀疑有人要加害于他,便持菜刀砍伤了其未成年的女儿彭某及路人龚XX。经鉴定,龚XX构成重伤。同日,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了彭XX,并决定对彭XX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公安机关怀疑彭XX可能患有精神病,便对彭XX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尔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彭XX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其强制医疗。同日,公安机关对彭XX故意伤害案撤案,因不应当对彭XX追究刑事责任,将彭XX依法释放,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临时治疗。之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强制医疗意见书。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彭XX进行强制医疗。

【争议焦点】

对实施暴力伤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在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下,应否对其强制医疗。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对彭XX予以强制医疗。

 宣判后,彭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结合本案,彭XX因生性多疑,便持刀故意伤害其未成年的女儿彭X及路人龚XX。经鉴定后,二人的伤势达到重伤,该行为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正常情况下,该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但后来经依法鉴定,彭XX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彭XX予以强制医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诉彭X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C11027)

【案    号】 (2013)甬慈刑特字第1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总第675)收录

【检  码】 P0815++182ZJNBCX1313C

【审理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特别程序 

【申  人】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 XX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