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应从行为要件、法医学要件及再犯危险性要件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被申请人因生性多疑,持刀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及路人进行故意伤害。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强制医疗 行为 法医学 再犯危险性 考虑 继续 危害社会 可能
【基本案情】
某日,彭XX怀疑有人要加害于他,便持菜刀砍伤了其未成年的女儿彭某及路人龚XX。经鉴定,龚XX构成重伤。同日,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了彭XX,并决定对彭XX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公安机关怀疑彭XX可能患有精神病,便对彭XX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尔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彭XX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其强制医疗。同日,公安机关对彭XX故意伤害案撤案,因不应当对彭XX追究刑事责任,将彭XX依法释放,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临时治疗。之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强制医疗意见书。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彭XX进行强制医疗。
【争议焦点】
对实施暴力伤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在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下,应否对其强制医疗。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对彭XX予以强制医疗。
宣判后,彭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结合本案,彭XX因生性多疑,便持刀故意伤害其未成年的女儿彭X及路人龚XX。经鉴定后,二人的伤势达到重伤,该行为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正常情况下,该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但后来经依法鉴定,彭XX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彭XX予以强制医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诉彭X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C11027)
【案 号】 (2013)甬慈刑特字第1号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总第675期)收录
【检 索 码】 P0815++182ZJNBCX1313C
【审理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特别程序
【申 请 人】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