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受害人在未经经营者同意,也未注意警示标志及口头提醒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与经营场所相邻的属于经营者半私人空间的生产车间,摔倒致死,受害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营者设置与经营场所相邻的生产车间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经营者 同意 警示标志 私人空间 死亡 安全注意义务 过错 安全隐患 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吉安县程海湖天然螺旋藻服务站业务员胡X珊经常到李X根经营的油田皮鞋厂向李X根妻子周X媛推销螺旋藻保健产品。李X根在吉安县城的凤凰路及新世纪商城各购买一个店面以供经营皮鞋所需,该二个店面前后相邻并只有一墙相隔。李X根将两个店面的隔墙拆除一部分作为两个店面间的通道以便于经营。其中新世纪商城店面为制鞋车间,风凰路店面为零售店面,零售店面下方有一出入口设在两店面结合部的地面通道上的地下室,地下室通道平时有两块木板盖住,出入地下室时将两块木板打开。李X根为保证入内人员的安全,在通道旁的隔墙上贴有内容为“工作重地,闲人免进,小心地下室”的警示标志。周X媛下到地下室取货物后,返回一楼卫生间准备将饮水机搬到地下室,因此地下室出入口的两块木板盖只盖上了一块。此时,胡X珊为向周X媛作业务回访来到李X根的凤凰路店面找周X媛,进店面后便一直往车间方向行进且经在制鞋车间做事的周X媛之妹周红媛的小心提醒下仍未留意,继续向前走导致在地下室入口踩空,进而摔入地下室致头部受伤。胡X珊在事发后被送至吉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转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并于次日上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原、被告胡X国、聂X英与李X根就胡X珊死亡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胡X珊死亡后,李X根向胡X国、聂X英支付10 000元丧葬费。
胡X国、聂X英以李X根应对其女儿胡X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根赔偿其因其女儿摔伤致死造成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受害人未注意警示标志及经营者的提醒,擅自进入与经营场所相邻的生产车间,造成摔伤致死的事故。经营者设置与经营场所相邻的生产车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否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胡X珊来到李X根店面内向李X根之妻周X媛作业务回访时,因不留意踩空在地下室人口,摔到地下室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胡X珊本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胡X珊与李X根在本案中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胡X国、聂X英因其女儿胡珊姗的死亡遭受到经济损失,可向责任人请求赔偿,但其经济损失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认。李X根已向胡X国、聂X英支付的10 000元丧葬费应在其应赔款中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判决:胡X国、聂X英因其女儿摔伤致死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5 672.8元,精神抚慰金4 000元,由李X根赔偿21 934. 56元,扣除已支付的10 000元,还应赔偿11 934. 56元。其余经济损失87 738. 24元,由胡X国、聂X英自行承担。上述应赔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付清。
胡X国、聂X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胡X国、聂X英因女儿摔伤致死造成的经济损失109 672.8元,由李X根赔偿54 836.4元,扣除已付10 000元,还应赔偿44 836.4元,其余损失由胡X国、聂X英自行承担。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审判规则评析】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本案应根据胡X珊与李X根双方对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承担。胡X珊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已并非经营场所而是属于他人半私人空间的生产车间,存在过失,且其在并未注意警示标志及工作人员周红嫒口头提醒的情况下继续前行,对发生摔倒致死事故明显存在过错,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李X根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而李X根设置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与经营场所直接相连的地下室入口,却仅以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的警示标志作为保证他人安全的措施,另外,李X根的工作人员周X媛因缺乏安全意识,未将地下室入口木板盖好导致危险存在并致胡X珊摔伤致死。由此可见,李X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胡X国、聂X英诉李X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侵权责任法·违反安保义务责任·安保义务的类型·经营者 (R0804019)
【案 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权威公布】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