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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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躲避抓捕跳楼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认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41次举报

【审判规则】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尽到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合同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意外伤害的释疑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关  词】

民事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合同条款 说明义务 法律效力 意外伤害 坠楼 客观事件

【基本案情】 

20071117日至2008714日期间,裘X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四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总金额达165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合同均有效。保险金额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保险期自20071117O时起至2008111624时止,裘X在《个人保险投保单》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并缴清了保费。X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规定,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第四条责任免除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第十六条释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之后,被保险人裘X在湖州市长兴县X农家乐饭店参与赌博,因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裘X情急从三楼跳下死亡。被保险人裘X的法定继承人王X(裘X丈夫)、王小X(裘X女儿)于2009113日向X保险公司申请理赔,X保险公司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认定被保险人裘X在可预见自己行为结果的情况下,仍故意实施该行为,不构成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因此向申请人发出了《拒付通知书》。

X、王小X不服X保险公司的拒付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X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间,对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合同条款内容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被保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躲避抓捕,从阳台逃离时坠楼身亡,就此,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X、王小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 650元,由王X、王小X负担。

X、王小X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 650元,由上诉人王X、王小X负担。

【审判规则评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伤害的客观事件。X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该条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投保人签名确认。本案中,裘X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在长兴县公安局抓赌时,其为躲避抓赌,从三楼阳台逃离时坠楼受伤可能造成的伤害,故该伤害并非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王X、王小X要求X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王小XX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理赔范围 (S1104035)

【案    号】 (2009)浙湖民终字第491 

【案    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 20100302

【权威公布】 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2010年)第二辑收录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