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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06次举报

【审判规则】  

巡警发现明显的盗车犯罪证据后,对形迹可疑的行为人进行盘问时,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关  词】

刑事 盗窃 犯罪证据 形迹可疑 盘问 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 自首

【基本案情】 

X因身上无钱,起意盗窃物品。在寻找作案目标的过程中,X发现胡武锋家院内停有一辆电动三轮车,随即入院盗窃,得手后因未能启动涉案电动三轮车,遂决定推车前行。当其将车推至阜上路联通公司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查,X回答该车是捡来的。巡警发现该车车锁、工具箱有明显的被撬痕迹,经进一步盘问,X承认盗窃事实。经追缴该车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以X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查,巡警通过所盗车辆的痕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足够的犯罪嫌疑,行为人在盘查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X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X系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问,并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而且是在巡警发现明显的犯罪证据后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而X承认盗窃事实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115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盗窃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自首·不构成自首情形 (G1202010632)

【案    号】 (2008)屯刑初字第109 

【罪    名】 盗窃罪 

【判决日期】 20080909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总第71)收录

【检  码】 P0916++225AHHSTX0308C

【审理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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