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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检察机关在法院判决后搜集的夫妻一方存款情况属新证据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71次举报

【审判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情况未予调查,因此对一方提出的另一方的存款事实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可。后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依法查询了该存款的真实情况,且该情况与夫妻财产分割密切相关,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极大。根据我国对证据的相关规定,此时检察机关搜集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院应组织质证并予以采纳,且将部分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关  词】

民事 离婚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存款 调查 真实情况 财产分割 新证据 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20013月,X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宋宇,现年七岁。婚后三年,X到日本做劳务,三年期满后回国。在此期间,X将劳务费邮寄至X处。X遂以其个人名义将钱款存入银行。X回国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X随后取走账户名为X的三张定期存单及活期邮政储蓄本,并离开X。之后,X在存款部门办理了挂失手续,将123 000元存款全部取出。

此外,X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在中国银行普兰店支行开户,而后清户,数额不详;在中国银行普兰店支行开户,汇入1 974美元,再于其后全部取出销户;在中国邮政唐家房储蓄所开户存入55 000元,同年销户,同时开户存入55 169.29元后又销户;在善兰店市农村信用社唐家房分社存入定期一年存款40 000元,其后取出。

X以其与X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宇由其抚养。

【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判决后一方提出抗诉时,检察机关搜集到关于夫妻一方存款情况的证据,该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该部分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X与被告X缺乏建立和谐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告X与被告X之子宋宇表示愿随被告X生活且愿始终随其生活,故孩子由被告X直接监护;被告X提取的存款,应与原告X共同享有,被告X无据证明该款的合理花销,视为没有花销;对原告X在邮政的存款予以认定,对原告X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因具体数额不能提供,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X与被告X离婚;婚生子宋宇随被告X共同生活,原告X2008101日起至宋宇十八周岁时止,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60元;原告X带走个人财产: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王牌电视机一台、自行车一辆、被褥各两床;被告X个人财产归个人;原告X带走共同财产:照相机一部、电炒锅一个、饮水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白钢菜刀一把、毛毯一条、毛垫一个;摩托车一辆、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等归被告X所有;被告X返给原告X共同存款34 000元。

被告X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X在农村信用社唐家房分社无存款,在中国银行普兰店市支行20071228日开户,818日清户,数额不详,认定事实不清;

二、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诉人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定期一年存款并提前取出的40 000元,汇入并全部取出销户的1 974美元,这两笔款项均发生在申诉人X与被申诉人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

受理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一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申诉人X返给被申诉人X共同存款9 000元。

【审判规则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据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提供证据的,将会导致失去证明待证事实的权利。但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证据导致对某一案件事实无法证明,而后经调查后有新的证据出现,对案件的事实具有重大影响,此时,如果不审理该证据会导致案件的审理不公平。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但对于何种情况才属于“新证据”,对于何种情况才属于新证据,结合相关法规,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举证期限届满时才出现的证据;二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三是该证据虽一直存在,但之前并未意识到其对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证据符合以上某一点,且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重大关联的,应作为新证据在诉讼中出现。在新证据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时,法院应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汇入外币,而后全部销户。如果上述事实被证实,上述款项应在该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依法调查搜集该证据,故对该事实不予认可。而后,在男方提起抗诉后,检察机关依法查询到上述证据后,已经对上述事实的存在作出认定,且与本案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符合规定的,可以视为新的证据。故检察院查明的事实应属于新证据。女方在该银行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纳入夫妻双方的存款分割范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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