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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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提供借款并最终被免于还款的属于受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30次举报

【审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对其本人性爱视频曝光的担心,在明知第三人对其设局进行敲诈的情况下,仍按照第三人的要求请求行贿人向第三人提供借款。之后,在第三人拒绝还款时,国家工作人员又明确向行贿人表示由自己还款。行贿人出于感谢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的目的,免除了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虽然有借款之名,但实质上仍属于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借款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款。 

【关  词】

刑事 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敲诈 借款 行贿人 还款义务 权钱交易 犯罪构成 受贿款

【基本案情】

X系国家工作人员, 20077月至200812月间,其利用职务多次为勇智公司(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等提供了帮助。X系华伦达公司(重庆华伦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1月,赵X接受X等人的指派,偷拍了自己与X的性爱视频。214日,XX听从X的安排,对正在金源大饭店与赵X幽会的X播放了性爱视频,之后双方发生纠纷。赵X电话通知X后,X即假意来到酒店进行协调。两日后,X编造了X要闹事的理由,向X提出借款300万元。X虽明知被X设局敲诈,但因担心性爱视频曝光,遂要求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勇智提供300万元给X。之后,X向勇智公司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X并未偿还该笔借款,X得知后遂表示其会归还,但明勇智表示不用归还,X对此予以认可。之后,XX经共谋,出于掩饰该事实的目的,于201011月向勇智公司转账100万元。

另查明,X利用职务之便,曾收受北碚公司(重庆市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X6.5053万元以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的X感谢费10万元。

公诉机关以X犯受贿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对本人性爱视频曝光的担心,在明知第三人对其设局进行敲诈的情况下,仍按照第三人的要求请求行贿人向第三人提供借款,而后行贿人出于感谢该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其帮助的目的,免除了该国家工作人员对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对X受贿赃款316.50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涉案300万元系勇智公司与华伦达公司之间的借款,与上诉人X无关,不能认定为上诉人X的受贿款。一审认定上诉人X收受XX财物的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由此可知,无论是何种形式受贿罪,均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自行贿方处取得了不合法的财物,另一是行贿方因此获得了相应利益。行贿方为谋取利益,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向第三人提供借款,并最终免除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完全符合上述要件,仍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第三人通过设局对国家工作人员拍摄了性爱视频,其后第三人以该性爱视频作为要挟,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借款请求。国家工作人员因担心性爱视频曝光,遂请求行贿人提供借款给第三人。之后,因第三人拒绝清偿该笔借款,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表明由自己承担还款义务。行贿人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此前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欲继续得到国家工作人员关照的目的,免除了还款义务。此时,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行贿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完全符合了受贿罪的要件,因此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受贿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受贿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受贿罪·受贿形式·交易形式 (S0302040121)

【罪    名】 受贿罪

【判决日期】 20130917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总第93)收录

【检  码】 P1219++392CQ++++0413C

【审理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  人】 X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