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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尚未销售假烟货值金额以标价计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539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烟卷,仍然受雇用帮助他人非法销售,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烟卷货值金额,应当以假冒伪劣烟卷的标价作为计算标准;没有标价的,则按同类合格烟卷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关  词】

刑事 销售伪劣产品 明知 假冒 注册商标 伪劣烟卷 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 标价 市场中间价格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会同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将受占海兵雇用帮助经营假冒香烟的X抓获,并查获占海兵等人存放的假冒中华、利群、黄鹤楼等伪劣卷烟15622条,货值金额共计6 895 700元。

为占海兵、X及王福胜(在逃)等人的假冒中华、雄狮等伪劣卷烟上打印XX(地名)烟草”等字样的条码,以便他人出售,XX购置电脑、激光雕刻机等工具并租用车库,共打码假冒伪劣卷烟至少7000条,货值金额至少1393000元,非法获利1万元。其后,该作为加工窝点的车库被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并起获假冒中华、利群等伪劣卷烟335条。

公诉机关以X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X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X辩护人认为:X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只应当对直接参与运输的50箱假烟的销售承担责任;X参与部分假烟的销售,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X辩护人认为:X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非法经营追究其责任,且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万元。

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牟取利益,受人雇佣,帮助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且销售金额均达到法定标准,就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手中尚未销售的假烟货值金额应否以标价为标准计算。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X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而帮助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涉及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应当以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确定。X在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XX也应认定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XXX在分别与他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对X减轻处罚,对XX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XXX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X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5万元;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涉案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5957条,均予以没收。追缴XX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

X的妻子X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X量刑畸重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XX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然受占海兵雇用非法销售伪劣烟卷,且销售金额均达到法定标准,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XXX相对于占海兵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应当结合其犯罪情节等因素,对X予以减轻处罚,对XX予以从轻处罚。XXX在本案审理期间,均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故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X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XXX予以惩处。关于XXX尚未销售的伪劣烟卷货值金额,应当以伪劣烟卷的标价计算,对于没有标价的,则应当以同类合格烟卷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标准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将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申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刑事再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行为·以假充真 (S09070201011)

【案    号】 (2011)甬鄞刑再初字第1

【罪    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决日期】 20110329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3(总第81)收录

【检  码】 P0714+1+64ZJNBJZ0511C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 X 

【原审被告人】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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