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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身患病或擅自出院不必然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756次举报

【审判规则】  

在判断因果关系中断与否时,不但应当考虑介入因素异常与否,也应当考虑介入因素发生可能性大小以及介入因素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在被害人被人殴打至重伤后死亡的案件中,存在被害人自身患病以及擅自出院的介入因素,但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所患疾病或者擅自出院必然导致其死亡,此时不应认定该介入因素必然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另外,如果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确实已经死亡,那么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仅需就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负责,而无需就死亡后果负责。 

【关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中断 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 重伤 死亡 患病 证据 必然性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XXXX均系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南工地工人。2010810日,XXXX等人聚众阻碍工地施工,XXXX遂持镐把、木棍等工具对X等人进行殴打,致X重伤、X轻伤、X轻微伤。案发后,X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据此对X实施了脾切除术、胰尾破裂修补术等手术,手术过程顺利。同年814日,X转院继续接受治疗。同月22日,医院同意X亲属提出的出院回家治疗的要求。次日,X于家中死亡。经查明,X死亡后,公安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但因受到X亲属的阻挠,故未能开棺验尸,从而收集死亡证明、DNA鉴定意见等证据。另查明,XXXX于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还查明,X本身患有多种疾病。

公诉机关以XX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殴打被害人致其重伤后,被害人住院治疗后死亡,其中存在被害人擅自出院的介入因素,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该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XXXX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XX等人因X等阻碍施工,而故意持镐把、木棍等工具殴打X等,致使X重伤、X轻伤、X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如果本案证据能够证明X确实已经死亡,且XX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那么XX等人就应当就该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本案证据不能证明X确实已经死亡,那么XX等人就不应就该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证据能够证明X死亡的情况下:

所谓刑法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当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时,介入了其他的因素,从而打破原来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因果关系的中断。其中,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系主要的介入因素。在判断一项介入因素是否会造成因果关系中断时,既应当考虑该介入因素是否为异常,也应当考虑介入因素发生可能性大小,还应当考虑介入因素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

其中,对于X在出院回家治疗的过程中死亡这一情况,存在两方面的介入因素,即X自身患有多种疾病、X擅自出院回家治疗。在此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于死亡后果产生的作用,确定是否足以使因果关系中断。首先,就X自身患有多种疾病”这一介入因素而言,虽然X患有多种疾病,但是仅从X所受外伤情况看,上述疾病不必然造成X死亡的后果。其次,就X擅自出院回家治疗”这一介入因素而言,X在回家途中确实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恶性心律失常及窒息等危及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但并不能说擅自出院这一行为必然造成其死亡。因而综合上述情况,不能认定上述两方面的介入因素必然产生因果关系中断的后果。

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因公安人员受到X亲属的阻挠,而未能开馆验尸并收集死亡证明、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而根据本案现有的其他证据,甚至无法证明X确实已经死亡。在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XX等人的行为造成X死亡。

综上,XX等人仅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责任,而不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犯罪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 (G0603031)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6(总第89)收录

【检  码】 P0815++182BJYZ++0310C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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