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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审理被判处死刑的行为人撤诉时应审阅案件卷宗并讯问相关人员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34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其口头提出上诉,嗣后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审理前撤回了上诉申请。依据相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的,依照一般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查。该二审法院在收到行为人的撤诉书后,经过对案件阅卷调查、讯问行为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量刑无误,裁定准予该被判处死刑的行为人撤回上诉,且在准予撤诉的裁定书中载明同意一审判决。故二审法院的上述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  词】

刑事 故意杀人 农活 猥亵 报案 受害人 上诉期 撤诉 案卷 讯问 辩护人 量刑 裁定书

【基本案情】

X62岁的王X居住在同一村,X201196日下午前往王X家帮王X摘完倭瓜后,遂起歹念,扯拽王X并强行拽下王X的裤子摸其阴部。X得知次日王X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畏罪潜逃。同年1019日下午,X返回家中,饮酒后前往王X家中,并要求王X撤回对其的控告,王X拒绝X的要求,二人发生争吵。X将王X打倒在地,并强行再次猥亵王X,嗣后手持王X家中的菜刀砍击王X的头面部、颈部、腹部等处,王X因严重颅脑损伤及颈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X返回家中后见其母亲未在家,遂持自家菜刀至58岁的邻居X2家寻找,X2阻止并驱赶XX遂使用菜刀砍击X2的头部,造成X2轻伤,在二人厮打过程中,X2夺下X的菜刀,将X头部砍伤。另查明,X曾因强奸罪被判过刑,且强奸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距此次犯罪未超过五年。

公诉机关以X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其口头提出上诉,此后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审理前撤回了其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在收到行为人的撤诉书后,经过对案件阅卷调查、讯问行为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可否作出准予行为人撤回上诉的裁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应被判处死刑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准予被告人X撤回上诉,同意原判。并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二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无误的,可直接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据此,可参照普通刑事案件的做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前申请撤诉的,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死刑案件中,二审法院经阅卷审查后认定下级法院依据的证据属实的,才能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对于准许撤诉的,高级人民法院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示同意原判,才能将该裁定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行为人帮助被害人干完农活后,强行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害人报警后,行为人因要求被害人撤回控告被拒而将被害人杀死,随后行为人又伤害了其他被害人,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罪行判处死刑,该行为人提出上诉,嗣后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前撤回上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一般刑事案件的做法审理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撤诉申请。而审理该行为人上诉的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后,认定一审认定无误,且在裁判撤诉的文书中载明同意一审判决,故二审法院依据一般刑事案件审判规则准予判处死刑的行为人撤回上诉的裁定无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刑事再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故意杀人、强制猥亵妇女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事诉讼法·审理程序·审理·撤回起诉 (C0904074)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6(总第95)收录

【检  码】 P0815++180++++++0812C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公诉机关】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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