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报复杀人的故意,投放易燃气体,且明知该行为可能产生中毒、爆炸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危害结果,却持有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客观上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者因恐惧等原因主动放弃实施被教唆犯罪的行为,致教唆者犯罪被迫停止,教唆者成立所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
【关 键 词】
刑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报复 明知 危及 不特定多数人 危害后果 放任态度 主客观相一致 教唆 实施 被迫停止
【基本案情】
张X召与本村村民张X阳因宅基地纠纷长期存在矛盾。嗣后,张X召产生欲整治张X阳的意图,其购买了一瓶五公斤的液化石油气,并准备了导气管、竹竿等,欲将液化气通过导气管释放至张X阳的卧室内。张X召因惧怕而未实施该行为,随即其唆使与张X阳亦存在矛盾的本村村民张X会实施该行为,并许诺给与500元钱款。张X召将杀人方法传授与张X会并提供作案工具。张X会答应后因惧怕亦未实施。
张X召多次催促张X会实施上述行为,嗣后张X会谎称曾在晚上前往张X阳家,因释放气体时被发现,遂逃跑。张X召同日向张X会的银行卡转入500元。张X会因惧怕事情继续曼延,当晚将此情况告知张X阳。张X阳随即报警,张X召被抓获。
嗣后查明,张X阳家的住宅属农村连排独居院,后为农田,右为空地,前方和左面均有其他住户宅院。其卧室层高3.5米,面积为17.82平方米,体积为62立方米,屋内有煤火炉,全家五口人均在此居住。对上述情况,张X召系知晓的。
公诉机关以张X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报复杀人,投放危险的易燃气体,该易燃气体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因此中毒、爆炸伤亡,而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张X召不服,以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属于犯罪预备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报复杀人的故意,投放易燃气体,且明知该行为可能产生中毒、爆炸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危害结果,却持有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客观上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张X召向被害人一家的卧室内释放的系液化石油气。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可知,过量的液化石油气体会造成人中毒死亡,遇明火会引起爆炸。张X召实施对张X阳的报复行为,明知可能造成张家人因中毒或爆炸、火灾而受伤、死亡,甚至危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在所教唆的犯罪行为内成立共犯。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者因惧怕等原因主动放弃实施被教唆犯罪行为,致教唆者犯罪被迫停止,教唆者成立所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本案中,张X召购买液化石油气,准备导气管、竹竿等作案工具的行为的确系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后又唆使并多次催促张X会具体实施犯罪,张X召构成教唆犯。嗣后,因张X会未实施张X召的教唆行为,张X召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主观故意(S071701015)
【案 号】 (2012)洛刑一终字第114号
【罪 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9日刊载
【检 索 码】 P0613+++17HALY++0412C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张X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