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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进入商住两用场所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72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具有商业经营和居住用途的场所,以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行为人所进入的商住两用场所属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能够被评价为家庭住所,此时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关  词】

刑事 抢劫 非法占有 目的 商业经营 居住 暴力手段 商住两用场所 隔离 家庭住所 入户抢劫

【基本案情】

XXX经预谋后,持刀和塑料胶带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克昌村爱华收购部,翻墙进入爱华收购部院内。随后二人又进入XXXX居住的房内,将XXXX的手、脚用塑料胶带捆绑,并用塑料胶带封住XXXX二人的嘴,之后抢走屋内现金800元和价值270元的波导手机一部。案发后,赃款及手机均全部追缴退还给XXXX

公诉机关以XX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被害人的经营和生活场所,并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宣判后,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能够被评价为家庭住所的地方,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户”是与外界隔离的场所,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则不应当认定为“户”。本案中,爱华收购部系XXXX经营,XXXX亦居住在爱华收购部院内的房屋中,此时爱华收购部属于商住两用场所。而XXX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商住两用场所,符合“入户”的情形。故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劫XXXX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抢劫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加重构成·入户抢劫·户的含义及范围(S040102010110)

【案    号】 (2009)新刑初字第63

【罪    名】 抢劫罪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091218日刊载

【检  码】 P0916++224HALYXA0309C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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