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具有评估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评估人员在未到估价对象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评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该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此时,被执行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财产重新委托评估。
【关 键 词】
民事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评估资质 合法评估机构 接受委托 房地产 价格评估 评估人员 评估对象 评估程序 重新委托评估
【基本案情】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工公司(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盛公司(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凯盛公司位于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8号的部分工业房地产委托苏信公司进行价格评估。
其后凯盛公司不服估价结果,书面提出异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凯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华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苏信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参加听证。
异议人凯盛公司异议称:评估报告不合理,无相关项目的价格、具体计算方式以及价格来源,估价过于笼统;估价方式不合理;评估报告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人员为无资格人员等。
评估人苏信公司在听证后针对异议人的异议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复函,辩称:评估报告包括估价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本次评估出具的报告为估价报告,仅披露结果,无测算过程,具体测算过程在估价技术报告中。
【争议焦点】
受托机构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并未到估价对象现场,最终得出的评价价格是否有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异议人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重新委托评估。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作为具有评估资质合法评估机构的苏信公司,在接受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凯盛公司位于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8号的部分工业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过程中,因在估价人员未到估价对象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评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亦与该报告“估价师申明”相违背,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人拒不认可其在本案中当事人身份,且不参加异议审查。在此情况下,异议人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重新委托评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零二条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书 价格评估委托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民事执行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房地产法·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评估 (R0703026)
【案 号】 (2012)扬执异字第0001号
【案 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0期(总第669期)收录
【检 索 码】 B0110424++JSYZ++0712C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