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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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职工因公死亡虽死因不明仍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18次举报

【审判规则】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的工作区域作明确的区分,职工在非经常工作的区域死亡,应认定为其系在工作场所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时死亡。虽然死因尚无法确认,但是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职工具有过错,仍应当认定其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关  词】

行政 劳动社会保障 行政确认 因公 用人单位 职工 工作区域 区分 工作场所 死因不明 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X的胞弟葛XXX经营的福泉屠宰加工厂任司机,负责装卸及运输该厂生产的鸡产品,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083月,X的妻子宁环彩通知葛XX前往单位给客户送货,在葛XX与宁环彩一同装货的过程中,宁环彩因故离开。之后,X与宁环彩准备令葛XX送货时,未见葛XX,即四处寻找。至次日凌晨,X和宁环彩在厂东南侧沉淀池内发现葛XX尸体。随后X立即报警。经调查证实,葛XX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且死因不明。之后,X向社保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葛XX之死为工伤。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作出了复议决定。

X以社保局仅从葛XX系在工作时间死亡,死亡地点属于工作场所涵盖的范围,其死亡结论属于意外,即认定为工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社保局辩称:X“工作场所”的理解存在片面性,且无证据证明除清运垃圾人员外,他人不得进入废料堆放区,且未能证明葛XX非因工作原因致死;葛XX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本局所作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并驳回X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的工作区域做明显的划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于非经常工作的区域、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死亡,但死因尚未明确,此时,可否对劳动者认定为工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X不服一审判决,以葛XX的死亡地点污水沉淀池并非死者从事工作的场所,在葛XX死因无法査清的情况下,社保局仅凭葛XX系在工作时间死亡,死亡地点属于工作场所涵盖的范围,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及一审判决。

社保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葛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且X未能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证明葛XX非因工作原因死亡。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国务院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认为系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系工伤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认定职工属于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葛XXX经营的福泉屠宰加工厂的司机,双方系形成劳动关系。葛XXX之妻宁环彩的要求,前往工作地点福泉屠宰加工厂装货。其后,葛XX死于福泉屠宰加工厂的沉淀池内。虽然沉淀池系存放垃圾的地方,并非葛XX的主要工作地点。但沉淀池属于福泉屠宰加工厂的一部分,福泉屠宰加工厂亦并未明确区分葛XX的工作区域,故应认定葛XX系在工作场所死亡。同时,葛XX系在装货时间内死亡,应认定为葛XX系在工作时间内死亡。综上所述,葛XX的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X虽对葛XX前往沉淀池的动机有所质疑,但是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葛XX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行为。葛XX属于因公死亡,虽然死因不明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社保局作出认定葛XX死亡系工伤的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适用法律】

国务院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修订】

国务院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128日修订,自2011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没有变更。

将本案例适用的第十六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行政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