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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违约方无免责事由且对方已履行了义务应履行合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2次举报

【仲裁规则】  

1.当事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后,守约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违约方未支付全部费用,且不存在免责事由,亦不能证明守约方具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情形的,构成违约,其应支付剩余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约方若不能按要求支付费用,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方在约定日期内未支付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关  词】

仲裁 服务合同 商事仲裁 合法有效 违约方 免责事由 履行义务 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

【基本案情】

2007年,多媒体公司(广州X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与传媒公司(江苏X传媒有限公司)就《魅力》频道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将所传节目内容送达多媒体公司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传输播出地点;多媒体公司境内所有用户可免费收看《魅力》频道;传媒公司协议期内应付费一百万元给多媒体公司;协议期内的传输播出费用由传媒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为五十万元,且于合同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传媒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款项转入多媒体公司账户,多媒体公司向传媒公司开具有效发票;传媒公司若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节目传输费用,每迟交一日,须向多媒体公司支付应付款的0.3%,作为拖欠费用的滞纳金;传媒公司若拖欠逾期一个月,多媒体公司有权随时中断传输信号;多媒体公司有权继续催缴传媒公司所欠费用,直至传媒公司付清所欠费用时,多媒体公司恢复信号的正常传输。

次年6月,传媒公司作出《付款请示》,载明:其尚欠多媒体公司五十万元,且该款项已经超过支付期。同月19日,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播出证明》,证明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系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传媒公司的《魅力》付费电视频道经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的有线电视用户传输播出。2008年,传媒公司针对多媒体公司要求付款的请求作出《关于合作终止及传输费用余款支付的函》,载明:传媒公司“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后续投资款迟迟未能到位,致使公司的运营陷入停顿状态”,该函件盖有传媒公司单位公章。

多媒体公司以传媒公司未全额支付传输播出费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传媒公司立即给付其五十万元传输播出费用;裁决传媒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传媒公司承担仲裁、财产保全等费用。

庭审中,多媒体公司承认本案财产保全费用并未实际发生。

【争议焦点】

服务合同约定,违约方若不能按要求支付费用,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合同签订后,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违约方未支付全部费用,且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守约方在此情况下可否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审判结果】

仲裁庭裁决:传媒公司向多媒体公司支付五十万元传输播出费用;传媒公司向多媒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多媒体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规则评析】

1.多媒体公司与传媒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服务合同》,加盖了双方印章,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多媒体公司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传媒公司应当在《服务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且于《服务合同》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但传媒公司依照合同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有五十万元的费用尚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同时,传媒公司在《关于合作终止及传输费用余款支付的函》中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支付款项的原因为“公司的运营陷入停顿状态”之自身原因,而未涉及欠款额具有纷争的问题,亦未提出多媒体公司具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情形。综上,由于传媒公司未向多媒体公司支付剩余五十万元的传输播出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传媒公司应向多媒体公司支付剩余五十万元的传输播出费用。

2.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传媒公司若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节目传输费用,每迟交一日,须向多媒体公司支付应付款的0.3%作为拖欠费用的滞纳金。双方当事人表示该滞纳金的字面表述,实质上即为违约金。传媒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未支付剩余传输播出费用五十万元,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多媒体公司有权要求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因此,根据《合同法》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传媒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条款,以五十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3%的标准向多媒体公司支付滞纳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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