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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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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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进行工程建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0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原告:江西省XX市某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XX市剑东大道XXX号。

被告:江西省XX市某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XX市下岗职工创业园。

2010年11月18日,被告某公司与无资质的葛某斌签订了1份《建筑工程固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将其厂房交由葛某斌承建。2011年 3月9日,葛某斌又以被告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签订了塑钢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塑钢制品公司依约在被告某公司工地进行了塑钢安装施工。葛某斌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悬挂了一块现场施工牌,该施工牌显示该工程项目为被告某公司的项目,葛某斌为该项目经理。2011年6月,葛某斌突然离开工地不回,XX市公安局已对其涉嫌诈骗立案。葛某斌出走后致X使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的工程款至今没能收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XX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工程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的工程量为66662.28元。2007年11月9日,某塑钢制品公司以丰城某毛衫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城某毛衫制造公司除已付10000元外,偿还尚欠其的工程款56662.28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委托或追认葛某斌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塑钢安装合同。葛某斌与原告塑钢制品公司的签约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我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我公司不能承担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因交易不慎所致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故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XX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工程应发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承建,而被告某公司将其厂房等发包给无资质的葛某斌个人承建,违反法律规定。正因为葛某斌属个人承建,才使被告某公司工地的现场施工牌没有标明施工单位,致使其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工程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被告某公司,葛某斌与被告某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且该现场施工牌也在显要位置明示该工程项目为被告某公司的项目,葛某斌为该项目经理。葛某斌以被告某公司的名义与本案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签订塑钢安装工程合同,属表见代理行为。因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无论是根据现场施工牌的公示内容还是葛某斌以被告某公司与其签约,都有足够理由相信葛某斌是代表被告某公司与其签约的。故被告某公司应对葛某斌这一表见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后,依法可向葛某斌追偿。XX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的工程量鉴定为66662.28元,鉴于原告已自认已领取10000元,故被告某公司至今实际尚欠原告塑钢制品公司56662.28元。被告某公司拒绝承担葛某斌的表见代理责任,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

评析

(一)葛某斌与被告某公司是内部关系还是外部承包关系

2006年11月18日,被告某公司与葛某斌签订了1份《建筑工程固定承包合同》,合同内容约定被告某公司将其厂房交由葛某斌承建。之后,葛某斌在 2007年3月9日又以被告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塑钢安装工程合同。从以上两份合同可以看出,被告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施工项目交由葛某斌个人承包,属厂房自建,是内部承包,且承包人葛某斌也是以被告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被告某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自己的合同。故被告某公司与葛某斌签订的《建筑工程固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典型的内部承包合同,且因葛某斌属个人承建才使施工现场没有标明施工单位,易让他人有理由相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为被告某公司,更可证明葛某斌与被告某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

(二)葛某斌是否是被告某公司的表见代理人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可以从以下几点证明两者构成表见代理:①葛某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1 份《建筑工程固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某公司将其厂房交由葛某斌承建。且葛某斌也是以被告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与原告某塑钢制品公司签订塑钢安装工程合同,被告也未提出异议;②葛某斌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悬挂了一块现场施工牌,该施工牌显示该工程项目为被告某公司的项目,葛某斌为该项目经理。从以上两点,完全可以让相对人认为葛某斌虽有代理权,他与被告某公司完全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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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