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雇员洗澡触电身亡雇主应当担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2次举报
2015-10-20

严某自2010年2月份始在某砖厂务工,该砖厂为出装窑职工设立洗澡房一处。2010年8月16日上午严某与同班的其他三人装完窑后到该澡房洗澡,洗澡过程中触碰到窗户上的钢筋,因窗户上穿过一条老化的电线漏电致严某触电倒地,后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某(严妻)因与被告刘某(砖厂厂长)未达成赔偿协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41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严某虽系刘某的雇员,但严某触电身亡是在洗澡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不是在工作中,雇主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严某与刘某系雇佣关系,严某的死与雇佣活动有一定的关联性,刘某作为雇主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对严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严某触电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应负部分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雇佣关系侵权损害民事责任承担争议,其争议点在于雇主是否承担雇员在雇佣活动外因自身原因导致触电引发死亡的损害赔偿。笔者现就本案处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刘某应对严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只要这种损害发生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就应承担一定责任,即使雇主属于无过错责任也不能免责。本案中刘某与严某是雇佣关系,严某的死亡与雇佣活动有一定的关联性,

二、严某应对自身意外承担部分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严某在洗澡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严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