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雇员消除工作中不安全隐患行为属于雇佣活动范畴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6次举报
2015-10-20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不安全隐患,为了消除危险反造成自身受损害,法院依法认定其消除危险的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邓某、曾某在垫江县周嘉镇开设一草绳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胡某经邓某、曾某的雇请为其从事装运稻草的工作。2009年6月27日,胡某随同邓某及他人下乡收购稻草,回来途经大顺周家湾时,因车载稻草过宽,将路边一废弃电杆撞偏。卖稻草的人要求邓某雇请的工人把电线杆放倒,在放倒电线杆的过程中,胡某的右手被电线杆打伤。邓某将胡某送至周嘉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节省住院费用,住院期间,邓某将胡某接入自己家中吃住。胡某出院后开支治疗费680元。胡某的伤经垫江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庭审中,邓某、曾某辩称胡某去帮别人放废弃电杆不是其所指使。故其不应承担胡某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曾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胡某受伤后的医疗费680元、误工费8650元、残疾赔偿金8252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8282元。

邓某、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胡先荣(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周嘉法庭 审判员)

雇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邓某雇请胡某为其从事装运稻草的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胡某受邓某雇佣的整个过程,是从胡某接受装运稻草工作,也就是与邓某一起坐车出发时起,至稻草运回邓某指定的地点并下车完毕为止。

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胡某放倒废弃电杆的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的范畴。

邓某、曾某认为胡某系帮助他人放倒废弃电杆中受伤、超出雇佣工作。胡某则认为其是在邓某的指使下去放倒电杆,没有超出雇佣工作。

法官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雇佣范畴。因为胡某受伤是为雇主装运稻草的车通行方便,且胡某在放置电线杆时,邓某在场的情况下,并没有表示反对。另胡某在运送稻草时将废弃电线杆撞歪,给行人造成了隐患,其与同行的雇主邓某均负有及时消除危险的义务,所以胡某参与放到电线杆以消除危险的行为,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

既然胡某是在受邓某雇佣期间、从事雇主邓某安排的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其依法享有向邓某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邓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胡某受伤后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二款:“‘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