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本起交通肇事案件是否为逃逸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8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某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时,由于疏于?望,且该车前照灯组合开关的变光开关失效,其车右前侧撞至同向前方行人孙某,造成被害人孙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委托其妻拨打“120”、“110”报警。被告人在“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前,独自一人离开现场。案发五个小时后,被告人亲属在医院附近的道路上找到面部带有血迹的被告人。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意见一,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意见二,虽然被告人王某在客观上离开了交通肇事现场,但他是在其妻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后,且离开的目的是前往医院,故不能认定逃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其妻以电话的方式向公安局报案,同时对被害人采了积极的抢救措施。在被告人妻子、儿子等亲属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独自离开现场,其虽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但从案情发展的情况来看,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处于神经高度紧张状态,且其头面部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2、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现场,丛客观上说,其逃离现场无实际意义;3、被告人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家人发现,到达医院后,其尚处于非清醒状态。

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是事实,但并无明显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