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的活动,主观上系直接故意而为之。虽然作为上游犯罪的盗窃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已经查证属实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不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必要条件。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关 键 词】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掩饰犯罪所得收益 隐瞒犯罪所得收益 明知 购买物品 盗窃 上游犯罪
【基本案情】
韩X泽在河南省郏县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九十元自一男子处购买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1 339元且无发票、充电器、电池)一部。
另查明,该手机系另案被告人刘X栋在一网吧上网时被盗。根据防盗追踪功能,在韩X泽处查获该手机,韩X泽将手机退还。
公诉机关以韩X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作为上游犯罪的盗窃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已经查证属实,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的活动,是否应将该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X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退赃,且系在校学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X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韩X泽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是刑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可见,本罪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掩饰、隐瞒犯罪与上游犯罪存在独立和依附的双重关系。法律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不必要求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活动,即可以定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必以上游犯罪的确定为必要条件,上游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掩饰、隐瞒犯罪成立无必然的关联。为上游的非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自善意取得人处获取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亲属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行为人在非正常销售手机的场所,以极低价格收购无发票,亦不配带充电器、电池的价值千余元的手机,可见其购买手机之时即明知该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作为上游犯罪的盗窃犯罪虽然尚未依法裁判,但已经查证属实,因此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派生于上游犯罪的盗窃罪,又独立于盗窃罪,具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的活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知道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虽不确切地如何所得,但依据其外观上已然可以判断。综上所述,行为人之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韩X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S08011131)
【案 号】 (2013)郏刑初字第58号
【罪 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5集(总第100集)收录
【检 索 码】 P1017+2284HAPDJX0313C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韩X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