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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因醉驾被暂扣驾照期间再次醉驾应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386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以行政处罚并被暂扣驾驶证。醉驾入刑后,行为人在其驾驶证仍处于暂扣状态下再次醉酒后驾驶,该情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此罪名定罪量刑,并酌情从重处罚。 

【关  词】

刑事 危险驾驶 醉酒驾驶 行政处罚 暂扣 驾驶证 醉驾入刑 构成要件 定罪量刑 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X曾因醉酒驾驶于201012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暂扣驾驶证的期限至2011525日,并处罚款。在201151022时许,X在浙江省瑞安市的英皇国际KTV饮酒。同日2320分许,X酒后驾驶一辆本田思迪牌HG71型小轿车离开,准备驶往浙江省平阳县。次日08分,X驾驶车辆通过瑞安市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在行至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段福建方向1778公里处时,将车停于高速公路的硬路肩内。当050分左右,交警巡逻至此处时,将X抓获,X跳下高速公路边坡企图逃跑,被交警追回。X被追回后不配合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最后经多方劝说才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X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2mg/ml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公诉机关以X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因酒后驾驶被扣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并且当场拒绝接受交警的调查,对此,应否以危险驾驶罪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2mg/ml,已经超标,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X曾因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但X不思悔改,又在其驾驶证被暂扣的期间内,再次醉酒后驾驶,并且当场拒绝接受交警的调查,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危险驾驶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 (S07040112)

【罪    名】 危险驾驶罪

【权威公布】 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4(总第20)收录

【检  码】 P0613+++60ZJWZLW0311D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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