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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在道路以外作业时发生事故应认定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76次举报

【审判规则】  

第三人在经过施工工地的过程中,被他人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掉货物砸伤,受伤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事故车辆在经过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工作场所时因车辆吊装的货物坠落造成第三人受到损伤,事故车辆作业时固定在地面上,并未处于通行状态,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该车辆作业中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损失,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关  词】

民事 保险法学 责任保险合同 重型专项作业车辆 发生事故 第三者责任保险 作业时

【基本案情】

20147月,X于天津市津南区南开大学工地施工过程中被X驾驶的昕亿德公司(昕亿德天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掉货物砸伤,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伤情为:左足拇趾离断伤、左足底皮肤软组织撕脱伤。津A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人寿天津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武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 000元),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X在医疗过程中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X以昕亿德公司的X在操作津A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时掉落货物将其砸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昕亿德公司、X、人寿天津公司以及人保武清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1 22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 500元,误工费16 324元,护理费3 427.2元,残疾赔偿金30 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 449.5元,交通费1 000元,鉴定费980元,共计110 312.59元。

【争议焦点】

第三人在经过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工作场所时因车辆吊装的货物坠落造成第三人受到损伤,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约定的承保期限内。此种情况下,可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昕亿德公司的员工被告X在使用津A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过程中造成原告X受伤,被告昕亿德公司应当对原告X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又因津A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人寿天津公司和被告人保武清支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车辆正是在使用过程中导致原告X受伤,故应当首先由被告人寿天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武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的损失全部由两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昕亿德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人寿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X各项损失共计84 34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人保武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X各项损失共计14 301.89元;被告X和昕亿德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超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未考虑伤残系数直接计算导致认定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被告人寿天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上诉人X的伤害并非涉案重型专业作业车在通行过程中造成的,并未处于驾驶并行进状态,而是固定在工地地面上进行装卸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因其吊装的货物坠落造成,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物件损害事故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时进行扩大解释错误,且本案应属于商业三者险或者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的赔偿范围,而不应成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上诉人X辩称:上诉人人寿天津公司承保的交强险首先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保险,对于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害交强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发生的地点属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应属于法律定义的道路;一审法院认定本人提出的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是肇事起重车在工地进行货物吊装作业时货物坠落所导致,车辆作业时肇事车辆固定在地面上,并未处于通行状态,由此发生的纠纷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上诉人人寿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被上诉人昕亿德公司就其所有的肇事起重车在被上诉人人保武清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该车辆作业中导致的上诉人X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应由人保武清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X被扶养人人数、年限、基本标准正确,但计算方法错误。上诉人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9 44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0 155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由上诉人人寿天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X医疗费21 22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 500元、误工费16 324元、护理费3 427.2元、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60 259.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伤残鉴定费980元,共计109 812.59元;驳回上诉人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交通事故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正处于通行的状态才可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综上,第三人被处于施工状态的停在地面的机动车造成损伤,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赔偿保险金。

第三人在经过施工工地时,不慎被他人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掉货物砸伤,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事故车辆在经过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工作场所时因车辆吊装的货物坠落造成第三人受到损伤,事故车辆作业时固定在地面上,并未处于通行状态,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该车辆作业中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损失,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国务院201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1626日再一次修正,自201626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四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总第95)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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