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临时起意将开着的铁柜内一块足铂金属熔块误以为是锡块窃走,放在住处厨房中。行为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对所窃财物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且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追缴刑事责任的程度,故不需要判处刑罚。
【关 键 词】
刑事 盗窃 临时起意 非法占有目的 足铂金 锡块 重大认识错误 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性 刑罚
【基本案情】
张X生在某金属制品公司维修设备期间,擅自进入该公司熔炼组车间,见车间内一只开着的铁皮柜内有数块银白色金属熔块,即将其中一块窃走,带回住处,放在厨房的桌子上。次日凌晨,张X生因涉嫌盗窃犯罪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窃金属熔块被当场缴获。经检测、鉴定,该金属熔块系足铂。
公诉机关以张X生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张X生辩称:其实施盗窃是事实,但不知所窃之物为铂金,以为是锡块。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工作期间,擅自进入公司熔炼组车间,将开着的铁柜内一块足铂金属熔块误以为是锡块窃走,其行为是否可以免除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生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张X生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行为人对所盗物品性质有重大认识错误,且属于临时起意的盗窃,应与有预谋、有目标、入户式的盗窃有所区别。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本案中,张X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结合铂金与锡均为银白色金属及张X生的文化程度、职业、见识、阅历等情况来分析,张X生并不知所窃之物为铂金。张X生虽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对所窃财物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结合其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及时被追回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三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将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可以型情节·可以免除 (G120102015)
【案 号】 (2008)锡法刑初字第316号
【罪 名】 盗窃罪
【判决日期】 2009年04月24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04期(总第615期)收录
【检 索 码】 P0916++225JSWXXS0309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