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氯化苄属于高毒类物品,可经吸入、食入、皮肤吸收等途径侵入人体并造成严重损害,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版危险化学品名目所规定的毒害品之一。运输该危险品的押运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从业资格,且驾驶人员与押运人员均应在运输前了解该危险品的性质及危险状况应急处理措施。而行为人作为运输该物品的押运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且与驾驶人员同样在运输前对危险品缺乏必要了解,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关 键 词】
刑事 危险物品肇事 氯化苄 高毒类物品 严重损害 毒害品 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 培训 考核 从业资格 处理措施 重大事故 严重后果
【基本案情】
洪X飞于2012年7月13日,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装载二十吨氯化苄,从滨海县运往化工公司(浙江省新东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张X艳负责押运,但其未参加任何培训,危险物品押运证系从他人处购买,在驾驶前,其未问明所载危险品特征及危险应对措施。次日,当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因洪X飞疏于观察路面,撞击到严飞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左侧,严飞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但未按规定停车,亦未设置警告标志。洪X飞、张X艳在事发后,未向赶赴现场处置的人员提供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氯化苄的特性说明及应急措施,致周围群众吸入该危险品的气体受伤,环境受到污染,农作物、家禽等被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七十余万元。高速公路二大队(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洪X飞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鉴定。洪X飞、张X艳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洪X飞如实供述罪行,并赔付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六十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以洪X飞、张X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未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的无从业资格人员押运高毒类物品氯化苄造成重大事故的,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洪X飞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张X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洪X飞、张X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该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涉案物品是氯化苄,属于高毒类物品,可经吸入、食入、皮肤吸收等途径侵入人体并造成严重损害,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目》(2012年版)中第6类第1项编号为61063的毒害品范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但张X艳作为涉案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押运人员,未参加培训考核,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该条例还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了解化学物品的危险性及危险状况的应急处理办法。但洪X飞、张X艳作为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前并未了解氯化苄的危险性,对运输途中发生危险状况的应急处理办法亦一无所知。故洪X飞、张X艳的行为是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管理规定的。二人的上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致氯化苄泄漏后,未能及时向处置人员提供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应急措施,致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综上,洪X飞、张X艳的行为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进行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务院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S07101)
【案 号】 (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1号
【罪 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总第679期)收录
【检 索 码】 P0613+++54JSWXJY0313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