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赌博完毕离开赌场后又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在现场采取暴力手段制对方无法反抗。据此,针对赌博现场应作适度的扩大解释,由于时间和空间的连续性,行为人在离开很短暂的时间即返回现场,且其抢劫的财物价值明显高于原赌资,也就是说这些财产中既有合法财产又有不法所得,但是均不影响其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本质,认定为抢劫罪。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赌博完毕 赌博现场 赌资 连续 非法占有 暴力手段 合法财产 不法所得 侵犯财产
【基本案情】
张X同黄X、陈XX在一招待所的303房内赌博,疲惫的三人于次日凌晨结束赌博,张X在赌博中输了人民币二百余元。离开现场后,张X指使李X等人持水果刀、木棒到303房内抢走陈XX现金一千三百五十元、三星牌S8300型手机一部。随后,张X带领李X等逃离现场,张X分得赃款四百元。
事后公安机关将张X和李俊抓获。
公诉机关以张X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赌博离开后立即返回赌博场地,指使他人持水果刀、木棒抢走被害人现金及手机等财物,总价值超出其赌输的数额,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张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抢劫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是针对财产的犯罪,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不法财产。
本案中,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现场,而此处的赌博现场要适度作扩大解释,不能严格从文义角度作限制理解。如果时间上、空间上具有一定的接续性、邻接性,行为人仅短暂离开便又返回赌博场所,或者仅离开赌博房间不远,在宾馆同层走廊或者大堂处实施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在赌博现场实施的行为。张X虽然是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原赌博房间实施抢劫,但仍应当认定其行为发生在赌博现场。张X所输赌资为200余元,但其指使李X等人持水果刀、木棒返回到新越赌博现场抢走陈XX现金1 350元和三星牌S8300型手机一部,所抢现金数额明显超出其所输赌资,所抢手机更不属于其所输赌资。因此,上述事实体现出张X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劫特定财物·赌资、赃款赃物 (S040105031)
【罪 名】 抢劫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集(总第87集)收录
【检 索 码】 P0916++224HAXYGS0311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