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趁他人行动不便,无视他人的反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已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既遂,不属于行为人未得逞,即不属于犯罪未遂。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判处强奸罪未遂属于认定犯罪未遂错误,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为强奸罪既遂。
【关 键 词】
刑事 刑法分则 强奸罪 犯罪既遂 客观性证据
【基本案情】
谢X山的母亲因病在九江市解放军171医院住院,谢X山在其母亲病房陪护,与其母亲同一病房的还有一名女患者余X,余X为颈椎受伤。2012年5月2日,谢X山在医院陪护其母亲,5月2日凌晨2时,谢X山趁余X受伤行动不便,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公诉机关以谢X山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医院陪护母亲期间,趁临床女患者生病行动不便,不顾女患者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以行为人强奸罪未遂,判处刑罚,检察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既遂,遂提起抗诉,检察院提供的客观性证据,能够证实强奸既遂的事实,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判处行为人强奸罪既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谢X山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未遂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强奸既遂。
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谢X山犯强奸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审判规则评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主体要件,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当妇女对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行为实施教唆或帮助的,该妇女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第二,主观要件,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第三,客体要件,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为女性。第四,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首先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事实奸淫行为;其次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亦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行为人在陪护期间,趁他人因病行动不便且不顾他人反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性;行为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目的,符合主观要件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即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奸淫的行为,符合客体要件;行为人是在他人行动不便无法反抗的情形下实施奸淫行为的,且他人有反抗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综上,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已经对他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即犯罪已得逞,不属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未得逞,因此,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判处强奸罪未遂的判决属于犯罪未遂认定错误,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即行为人强奸罪既遂。
行为人在医院陪护其母亲期间,趁他人因病行动不便,不顾他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法院对行为人的行为判处强奸罪未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法院判处强奸罪未遂属于对犯罪未遂的认定错误。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行为人已经对他人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即犯罪已得逞,而非未得逞,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即强奸罪既遂。综上,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处行为人强奸罪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普通强奸·本罪的认定(S100101031)
【罪 名】 强奸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九起精品刑事抗诉案件(2016年5月20日)
【检 索 码】 P0815++184JXJJ++0413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