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后,行为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杀人 盗窃 争执 窒息 死亡 非法占有 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马X民与柏X先后在日本株式会社三广医疗北京事务所工作。此后,马X民至柏X租住地,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马X民用毛巾闷堵柏X口鼻,用手猛掐其颈部,致柏X机械性窒息死亡。又将柏X的索爱W800C型手机一部、劳力士及欧米伽手表各一块、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化妆品、饰品、衣服等物品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8 900余元)。逃离现场后,马X民立即前往银行,使用自动提款机从柏X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内提取人民币现金5 000元。马X民持柏X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数家商场先后四次透支刷卡,购得金项链三条及倩碧化妆品一套,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46 279元。并于北京金福典当行将其中一条金项链典当变现,获赃款人民币9 240元。
公诉机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马X民答辩称其未实施故意杀人及盗窃行为。
马X民辩护人提出:无直接证据证明马X民杀人、盗窃,应宣告无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故意杀害被害人,致其死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取被害人钱财,对其应否实行数罪并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马X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马X民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未实施杀人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马X民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马X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马X民无犯罪动机,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马X民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柏X的财物被马X民拿走时已不处于柏X的控制之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马X民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审判规则评析】
马X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马X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将被害人的财物盗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其所犯数罪应予并罚。本案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证实马X民实施了故意杀人及盗窃行为,具有排他性,足以认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
【案 号】 (2008)高刑终字第6号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总第601期)收录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