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在网上建立QQ群的方式作为中间商买卖假香烟,发展多人为其在网上推销、联系买家、帮助其销售假香烟,并由其联系上家,由上家直接发货给买家,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余元,非法获利四万余元。行为人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香烟仍予以购买并通过他人帮助销售,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明知 非法利益 假冒
【基本案情】
牛X强以建立QQ群的方式在网上买卖假香烟,其发展了宋X、李X健、钟X呈、许X娟等人作为下线,通过QQ在网上寻找联系买家,帮助其在网上销售各种假香烟,同时由牛X强联系上家,上家自福建省云霄县直接发货给各个网上联系到的买家。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牛X强买卖假冒“中华”“牡丹”“南京九五至尊”等品牌的香烟,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余元,非法获利四万余元。钟X呈、许X娟、宋X、李X建各自从牛X强处购进八万余元至五万余元不等的假烟后销售,分别非法获利二万余元至五千余元不等。
公诉机关以牛X强、钟X呈、许X娟、宋X、李X健等五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网上以建立QQ群的方式买卖假香烟,并发展帮助其销售,由其联系上家,找到买家后由上家直接发货给买家,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余元。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牛X强、钟X呈、许X娟、宋X、李X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牛X强、钟X呈、许X娟、宋X、李X健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本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首先,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可构成;其次,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扣除成本、税收等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亦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即是经营数额。
行为人在网上建立QQ群买卖假香烟,发展多人为其在网上推销、联系买家、帮助其销售假香烟,并由行为人联系上家,找好买家后,由上家直接发货给买家,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余元,非法获利四万余元。行为人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香烟仍予以购买并通过他人帮助购买且再次销售,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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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