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在强奸和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为间接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结合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犯罪动机、鉴定意见以及证人证言等,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 强奸 猥亵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鉴定意见 证人证言 证据链条 证明力
【基本案情】
马X分别在其经营的佛山市某兰州拉面馆、其租住的佛山市某出租屋及广州市某拉面店等地,以天气炎热,其女儿马甲(11岁)、马乙(10岁)身体长有痱子,需要涂抹药品“菌必净”为由,多次对马甲、马乙实旋奸淫、猥亵。
公诉机关以马某分别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在强奸及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均为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可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马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致治权利三年。
判决后,马X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马X二审辩称:证人和被害人的陈述有悖常理,公诉机关未出示物证,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本案中处女膜鉴定也未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综上,不能认定被告人马X构成犯罪,请求宣告其无罪。
二审法院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依据。该言词证据同时也不应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案中,经过审查被害人马甲、马乙对在涂药的过程中被其父奸淫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与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尽管被害人马甲、马乙的陈述的事实,个别细节和证人赵X的证言,以及与犯罪嫌疑人马X的供述存在差异,但是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影响不大。该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使用。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项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马X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证据证明力·证明力需要综合判断·当事人陈述(C020403078)
【案 号】 (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2号
【罪 名】 强奸罪
【判决日期】 2011年08月17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总第79辑)收录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