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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的定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6次举报

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 19**年8月15日出生,壮族,无职业。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涉嫌犯生产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捕前系来宾县榭丽宾馆副经理。因涉嫌犯生产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某某、谢某某、莫某某、唐某某、兰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找到被告人兰某某、唐某某,与兰、唐在桂林商量做三金片(药品名)的生意,兰某某找到被告人谢某某让其出资做三金片的内包装,谢某某同意后找到被告人莫某某共同出资作三金片的内包装,莫某某表示同意。1999年5月1日,被告人兰某某与谢某某、莫某某到桂林找到被告人熊某某商量制作三金片的具体事宜后,决定由熊某某负责提供药片、塑料瓶并负责销售,由谢某某和莫某某负责所有的内包装以及生产、包装,并谈好获利后由熊某某与兰某某、谢某某、莫某某四六分成。5月至6月间,被告人熊某某提供穿心莲片(药品名),被告人兰某某、谢某某、莫某某在柳州租房请工人将熊某某提供的穿心莲片用三金片的包装瓶进行分瓶包装。因兰某某与谢某某等人发生矛盾,谢某某与熊某某将包装工作转到广西来宾县莫某某提供的房间内进行,共计包装好264件假三金片。6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莫某某租车将造好的假三金片从来宾县运到桂林交给熊某某存放。当天熊某某将假三金片已运到桂林的情况告诉了唐某某,并让唐一起找客户。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用电话与柳州地区医药工业公司的莫明新联系,向莫谎称该批药是唐某某的亲戚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内部得到的正宗三金片,被告人唐某某也在电话里向莫明新证实了熊某某的说法,莫明新表示要货,被告人唐某某将假三金片运到桂林市国际贸易中心停车场停放。11时30分左右,莫明新与妻子邱雪松应约到桂林三分药业集团公司门口。被告人熊某某和唐某某在此等候。熊某某假装让唐某某到厂里提货,唐某某把预先已装在货车上的180件假三金片从国际贸易中心停车场运到三金药业集团公司门前的路口,称这批货是从公司里提出来的,事先已交代好的司机也做同样的回答。莫明新夫妇信以为真。之后,莫明新夫妇在本市平山停车厂验货后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购得该180件假三金片,共付货款人民币216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分得赃款57150元,谢某某分得赃款67850元;莫某某分得赃款55000元,唐某某分得赃款36000元。案发后分别从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谢某某、莫某某追缴赃款5700元、9050元、20209.10元、36000元;被告人莫某某的亲属已主动为莫某某退出赃款19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99591.10元,已退还被害人莫明新夫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谢某某、莫某某、兰某某、唐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非法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9年11月12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熊某某、谢某某、唐某某、莫某某、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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