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诉讼中的鉴定费承担问题法律指导意见汇编
2006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而引起的赔偿问题的意见
三、职工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合理诉讼费用和法定律师代理费,就其性质来讲是为减少用人单位的负担而支出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2009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对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应加强调解工作。经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
201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3、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主动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而被受害人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判决其负担相应的诉讼费。
200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三)鉴定费问题。
原告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并将鉴定费计算在诉请中,庭审中被告提出重新鉴定并交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结论若推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的,对于被告所花费的鉴定费用如何处理?
鉴定费是为诉讼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对鉴定费的分担应参照诉讼费分担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不属诉讼费范畴。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如果被告未就鉴定费提起反诉请求,仅是将鉴定结论作为抗辩依据,法院不能对鉴定费作出判决,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的除外。
2006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38、保险机构参加诉讼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诉前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其负担诉讼费用。
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
33、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缓交、减交或免交。
2006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七、对于诉讼费承担的保险条款约定对受害人无约束力。
2006江阴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九、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投有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后,保险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即将赔偿款汇至法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赔偿款的诉讼费,该诉讼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因为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知道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向受害者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过错,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增加了成本,该成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