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属于“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此罪是结果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罪的对象是必须特定的,即恐怖信息。所谓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因此,只要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惧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1规定的“恐怖信息”。由于“非典型肺炎”的传染性和治疗的困难性,被告人又在“非典型肺炎”这一疫
情流行期间,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在客观上已经引起有关人员的恐慌心理,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 依照<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从《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来看,此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一些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妄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如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等。
由于《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政策等具体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隋信息致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中断一定时间;或者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或者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导致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的,等等,可以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如行为人在公众集会、节日游园会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秩序大乱,导致人群相互拥挤、践踏而发生死亡的,即应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后果严重;行为人实施的编造、故意传播虚佤恐怖信息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度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可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后果严重。其中,对于人员伤亡的后果认定,比较容易把握;而对于公私财产损失数额的认定则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并经过一定鉴定程序。由于公私财产损失数额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刑罚裁量,实践中,对于被害人(单位)提出的财产损失清单及数额应在庭审中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还需通过财产价值评估等鉴定程序,以尽可能查实被害人(单位)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案例第398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2页。执笔:于同志;审编:周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