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与是否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解除一样,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仍需进行清算。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问题上,司法解释(四)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额外经济补偿责任。其主要理由在于,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基于对协议的遵从与信赖,限制自身的就业自由,在用人单位单方宣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基于之前的信赖,将蒙受一定的损失。主要是在实际生活中,竞业限制协议虽然解除了,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立即摆脱协议的束缚,找到新的更好的岗位,从而实现经济收入上的提升和改善。在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下,劳动者可能选择了待业在家,因此需要在协议解除后重新寻找工作岗位;劳动者也可能已经选择在其他领域就业,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能立即解除转而寻找更好的工作岗位。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劳动者可以凭借协议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从而平衡其就业自由受限的经济损失。而协议一旦解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而劳动者又不能立即摆脱竞业限制协议带来的就业不利,这必将使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遭受一个额外的经济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种损失类似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具有被补偿的合理性和法理性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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