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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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因被害人反抗而停止犯罪构成强奸未遂非中止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427次举报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在路边的轿车内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后,对被害人已经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害人的激烈反抗,以及所处环境造成的心理压力这一系列的不利罪行实施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所希望放任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此种情况系犯罪未遂。虽然,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收到妻子的短信,但是行为人查看后并未中止实施犯罪,可见其不足以产生让行为人自动放弃强奸的实质影响。综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强奸未遂而非强奸中止。 

【关 键 词】

刑事 强奸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 着手实行 未完成形态 和解

【基本案情】

2013年317日,张X林在其停放路旁的轿车内强行亲吻、抚摸李X的身体,试图强行与李X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张X林受到李X的踢打,由于李X的强烈反抗,张X林最终未能实施强奸行为。2013年318日,张X林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X林与李X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以张X林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X林辩称:对于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其认为最终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并非是李X的反抗,而是收到妻子的短信而醒悟。

X林的辩护人认为:张X林是受到家庭的影响自行有效的停止犯罪行为,犯罪形态是中止,应当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停放在居民生活区街道上的轿车内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实施抚摸被害人等性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反抗强烈,且行为人收到并查看了其妻子发来的短信,最终行为人所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X林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虽然在强奸罪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表现为未造成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但是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具体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区分: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强奸未遂只能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之后;而强奸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人为强奸行为做准备的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第二,主观态度不同。强奸中止是自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行为人是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的。即,行为人本来有条件将强奸行为进行到底,能发生其所希望的危害结果,但是却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犯罪,停止了犯罪活动。而强奸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说行为人是被迫放弃的。其中,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客观上使犯罪不能既遂的其他因素,如:1.被害人的逃避、反抗;2.第三人的阻止;3.行为人自身能力受限;4.外在客观因素的阻碍以及意外情况的发生。即外在的条件对放弃犯罪起到了强制作用,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是没有选择余地的被迫放弃。

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的连续反抗之后,行为人停止了对被害人的侵害。在此期间,行为人收到其妻的短信,但并未能使行为人停止其行为。据此,在行为人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之后,被害人进行了激烈的反抗,结合当时的环境,车辆停放于居民生活区的道路边,车厢内空间狭小,行为人应系迫于各种外在原因而最终被迫放弃犯罪,行为人的放弃行为与被害人的反抗构成一个整体,不能将其割裂,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其犯罪本意客观上使犯罪不能既遂,并非是可以实现所希望的危害结果因自身的主观原因而放弃,不构成犯罪中止。综合上述情况及整个犯罪过程,行为人是迫于各种外在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构成强奸未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