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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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失的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542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政赔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与侵权的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限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关 键 词】

国家赔偿 错误执行 林业行政管理 混合过错 责任划分 因果关系 主要责任 履职不当 赔偿程序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董亚臣在自己开荒的农地里,点燃了清理的玉米秸秆导致起火。其后市林业局接到报警电话立即派人赶到火场扑灭明火。在扑火人员清理余火期间,市林业局领导指定林业局工作人员四人看守火场,其余人赶往另一处救火。之后森保大队带走了董亚臣,同时,四名留守人员也决定离开现场,此时他们看见火场仍有冒烟的地方,但是不属于自己的放火责任区域,遂离开了火场。火场无人看守,导致第二次起火,燃及离火场约二百多米外的黄X河经营的果园,之后扑火人员赶到现场,扑灭火情。

经鉴定第二次起火原因是由第一次明火扑灭后,火场无人看守,余火死灰复燃引起的,第二次火灾烧毁黄X河承包果园中的1134棵果树,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262 725元。

X河向市林业局申请国家赔偿,市林业局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X河遂以第二次起火原因是由第一次明火扑灭后,因现场无人看守导致余火死灰复燃引起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图们林业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且与侵权的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市林业局留守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擅自撤离火场,因火场死灰复燃引起第二次火灾,造成黄X河财产受损,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董亚臣在野外违法用火是引起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对黄X河财产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黄X河财产损失人民币171 780元;董亚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黄X河财产损失42 945元。

市林业局和董亚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重审认为:黄X河不向董亚臣主张赔偿权利。

重审期间作出鉴定:黄X河承包果园之前已经栽种的三百棵苹果梨树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五万四千元,黄X河在承包地里栽种的八百三十四棵果树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一万八千四百六十元。

一审重审判决: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矢人民币14 768元。

【审判规则评析】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另一方主体也有过错的情形。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本案中,经鉴定火场的第二场火灾系是由第一次明火扑灭后,火场无人看守,余火死灰复燃引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森林防火部门在实施扑灭火灾的过程中,应当对火场进行检查、清理,并派人看守火场,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撤出火场。派人看守火场应属森林防火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在事发当天,市林业局虽然留了四人看守火场,但随即将人撤走,并将董亚臣也一并带走,致使火场无人看守,死灰复燃后引发第二次火灾。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当与第二次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由董亚臣失火造成的第一次火灾,并没有造成黄X河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董亚臣的第一次引火行为与第二次火灾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对黄X河的财产损失市林业局和董亚臣均应承担过错责任,显然第二次火灾主要系市林业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大过错造成的。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能恢复原狄和返还原物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因此针对黄X河的直接损失,市林业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董亚臣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