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量及金额无法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价格、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不应以刑事犯罪数额确定民事赔偿数额。
【关 键 词】
刑事 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 犯罪数额 查获 扣押 销售 产品数量 赔偿数额 生产规模 生产时间 销售范围 销售价格 行为性质 行为后果
【基本案情】
熊X传原系璜时得公司(湖北省宜昌市璜时得粘合剂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此后被璜时得公司除名。自2007年起,熊X传先后在鄂州市租房生产粘合剂,由其子熊X梦印制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外包装彩印圆罐,并伙同熊X梦生产、销售假冒璜时得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璜时得”粘合剂产品。另查明,熊X传向河北X公司销售价值65 448元的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粘合剂。此外,还向全国多个省份销售过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其销售数量和金额虽无法确定,但在熊X传的制假窝点,扣押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价值49 140元。
公诉机关以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诉讼。
璜时得公司以熊X传、熊X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在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储量及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民事赔偿数额。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熊X传伙同熊X梦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89 572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熊X传、熊X梦连带赔偿璜时得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驳回璜时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熊X传、熊X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熊X传的定罪部分及该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熊X传的量刑部分。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
我国对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人,不仅应受到刑事定罪处罚,还应当依法对被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应当分别确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法院依据被扣押和销售的假冒产品的价值确定熊X传刑事责任,熊X传未经“璜时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璜时得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4 588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熊X传、熊X梦还向全国多个省份销售过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其销售数量和金额虽无法确定,但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对熊X传、熊X梦二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一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熊X传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责任承担 (C04050522)
【案 号】 (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
【罪 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日期】 2012年01月04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检 索 码】 P0714+7160HB++++0411B
【审理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附诉原告】 湖北省宜昌市璜时得粘合剂开发有限公司
【上 诉 人】 熊X梦(附诉被告) 熊X传(原审被告人)
【公诉机关】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