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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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父母买车登记已婚子女名下,不必然就是个人财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7日分类:百家说法浏览:553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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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审法官简介:吕欢,宜兴市法院张渚法庭审判员,1986年2月生,法律本科学历

案情

2013年8月,高某(女)与王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因工作需要在上海居住,与在宜兴生活的高某聚少离多。婚前王某在上海买房并付首付,房屋婚后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还贷。婚后高母出资购买了轿车并登记在高某名下,由高某使用。

因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诉至宜兴市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汽车因未明确是赠与高某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则主张非上海户籍的购房条件为已婚,房屋实际系婚后购买,系共同财产。汽车产权登记在其名下,按照父母的内心本意,应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一方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审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权属如何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高某名下的轿车,从高某提供的存取款凭证及短信记录,足以证明系高母出资购买,虽高母表示该车系赠与高某,但当初购车时并未有书面赠与合同确认仅赠与高某一方,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该车现由高某使用,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价值10万元进行归并。关于王某名下的房屋,高某虽主张房屋的购买条件为已婚,但从该房屋购买出资情况来看,购房合同为王某婚前签订,王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进行贷款,房屋亦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故房屋应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则应当认定为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还贷部分予以分割。

因此,宜兴法院判决:准予高某、王某离婚;汽车系共同财产,该车归高某所有,高某支付王某归并款5万元;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依法分割。

评析

判定赠与财产产权应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财产,产权判定归属该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时双方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很容易确定受赠人。但在婚姻中,出于家庭传统观念,往往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导致父母出资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不明。关于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同上述情形中的房产一样,也应当按此规定,汽车同房子一样实行物权登记制,车辆权属也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个理解是有误的。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除非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主审法官简介:吕欢,宜兴市法院张渚法庭审判员,1986年2月生,法律本科学历

原标题:父母买车未明确单方赠与所购车辆属小两口共同财产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