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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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苏州首例,没有开车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67次举报
2017-12-09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日前,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郭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郭某一向喜欢热闹,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郭某自觉不胜酒力,黄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黄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黄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郭某、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该案是苏州大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无论是朋友义气,还是人情世故,

都不能轻易将生命当做儿戏。

同意的朋友们点个ZAN吧!



名城苏州综合整理

来源:现代快报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