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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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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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院|抵押合并审理裁判规则1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17次举报
2017-10-02

1.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应分开审理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均不相同,不应合并审理。

标签:抵押|合并审理不良资产|担保合同

案情简介:2007年,从资产公司受让不良债权3200万余元的投资公司起诉债务人矿业集团和矿产公司,同时起诉为数份债务提供担保的农机公司等6个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保证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农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称不能合并审理。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应根据每个借款合同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

法院认为:投资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矿业集团和矿产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法院许可。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农机公司对投资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也不认为本案可以合并审理,故投资公司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许可,否则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某投资公司与某矿业集团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陆效龙,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奚向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447)。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