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载:4.小区业主对涉及共有权及共管权事项,享有知情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10次举报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享有知情权。

标签:物业纠纷|业主知情权|维修资金|停车收费|物业合同

案情简介:2015年,小区业主孙某起诉业委会,要求公布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业委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共有部分使用及收益情况,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凭证

法院认为:①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孙某作为业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可向业委会主张公布由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物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代表对小区进行管理,对于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应知晓,且资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响其对维修资金情况的公布。业委会所作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与业主权利紧密相关,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已张贴与物业公司所签物业合同,孙某亦可通过业委会办公室查阅上述合同,对对其要求公布相关合同诉请,不予支持。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本案虽存在物业公司未及时上缴公共收益等问题,但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应及时追缴,保障业主合法权利,并将目前使用和收益情况及时公布。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收支分配即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业委会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上述信息。小区财务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委会应予公布。③判决业委会30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业委会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停车费收支分配即车位处分情况,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实务要点: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15年9月16日判决“孙某与某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见《孙庆军诉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12/230:30)。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