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特别程序|形式审查
案情简介:2008年,蓝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13年,蓝某因未依约按时分期偿还贷款,银行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蓝某提供的抵押物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应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法官仅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②本案中,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合同、他项权登记证明、进账单、借款凭证、贷款详细信息查询单、贷款罚息及复利实时查询等证据证明案涉抵押权在形式上合法有效。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本案主债权、抵押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并确认违约事实。故银行关于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产。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应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当事人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案例索引:广东东莞中院(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蓝利担保纠纷案”,见《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姚勇刚、周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4:39)。
文/陈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