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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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续1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57次举报
2017-09-24

1.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

——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特别程序

案情简介:2012年,机械公司作为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保证人承担代偿1000万余元借款本息责任后,与科技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予机械公司的期限,并提供了设备作为抵押且办理了登记。因科技公司逾期未偿,机械公司作为申请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机械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技公司对该抵押物向工商局进行了相关抵押登记,且该设备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机械公司有权就抵押设备优先受偿,裁定准许对科技公司抵押的设备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机械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000万余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索引: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担保纠纷案”,见《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维德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黄志雄),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210)。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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