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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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8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0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70次举报
2017-09-24

10.诉请债务人原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不构成重复诉讼

——诉请买卖合同债务人的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纠纷,与已经裁判并终结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构成重复诉讼。

标签:公司清算|清算程序|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20121月,生效判决判令管件公司返还钢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9万余元。同年9月,钢铁公司发现管件公司于20125月已清算并解散,遂以清算组成员及股东李某、祁某为被告诉请赔偿损失。关于钢铁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钢铁公司认为管件公司股东李某、祁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第2款规定,请求李某、祁某予以赔偿,属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而已经裁判、执行并已终结执行的钢铁公司诉管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争议双方当事人为钢铁公司和管件公司,争议标的系双方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两案被告不同、争议标的即诉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不符合“一事”认定标准。钢铁公司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重复诉讼,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予受理。

实务要点:诉请买卖合同债务人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纠纷,与已裁判并已终结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构成重复诉讼。

案例索引:河北沧州中院(2013)沧立民终字第191号“某钢铁公司与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见《无锡市洋利特钢管有限公司诉李世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案件受理审查时如何正确认定“重复诉讼”》(栗保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2/88:155)。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