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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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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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8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7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48次举报
2017-09-24

7.好意同乘肇事,应减轻赔偿,并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考虑到公平原则,应酌定减轻责任人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标签:交通事故|好意同乘|减轻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3年,肖某无偿搭乘苏某驾驶车辆,因发生单方事故致二人死亡。交警认定苏某全责。肖某近亲属诉请苏某近亲属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推翻交警所作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在确定责任承担上,因本案系好意同乘情形,考虑到权利义务平衡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因素,应酌情减轻责任人赔偿责任,并对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80%共计34万余元。

实务要点: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考虑到权利义务平衡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因素,应酌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李某等诉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占据的运用及好意同乘中民事责任的承担》(路诚),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2/88:164)。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