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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8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3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44次举报

3.私房买卖合同,不因标的系划拨土地上房屋而无效

——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虽未经相关政府批准,亦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划拨土地

案情简介2007年,杨某就其在街道上所建商住楼售予曹某签订买卖协议。2009年,杨某以该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为由,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协议,目的系转让房屋所有权,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该法并未规定此类合同无效。依该法第40条、第61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法定手续,法律允许其转让而非一律禁止,故诉争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②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应为有效,判决驳回杨某诉请。

实务要点: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私有房屋买卖,虽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相关政府批准,但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安徽宣城中院(2011)宣中民四终字第00007号“杨某与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杨陆锦诉曹宏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划拨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可以转让》(吴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2/88:120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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