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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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8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36次举报

1.离婚后约定归一方的房产,赠与后、过户前可撤销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将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己所有房产给对方的,应视为赠与。在未办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

标签:离婚|房产|赠与|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20104月,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王某名下房屋归王某所有。同年7月,王某出具证明,载明前述房屋归赵某所有,并“无条件负责过户手续”。2011年,王某将前述房屋转卖。2013年,赵某诉请王某返还售房款。

法院认为: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因离婚达成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依协议已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②合同变更系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现象。案涉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不符合合同变更法律规定。③诉争证明内容载明王某将房屋无偿给赵某,符合赠与合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本案,赠与物系不动产,《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王某未将房屋过户给赵某,故该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此情况下,王某有权撤销赠与,故判决驳回赵某诉请。

实务要点: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将离婚协议中约定归自己所有的房产给对方的,应视为赠与。在未办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案例索引:河南睢县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497号“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见《赵建伟诉王珍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不动产赠与撤销权的认定》(梁锦学),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2/88:105)。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