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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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应减轻处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39次举报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与同案犯合谋后伺机作案,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拦下并实施暴力,劫得被害人摩托车,其后行为人与同案犯又以相同方法抢劫另一被害人摩托车,行为人依法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关 词】

刑事 抢劫 合谋 伺机作案 摩托车 实施暴力 未成年人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赔偿经济损失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081116日,金XX与王XX、姚XX、雷XX、陆XX等人经合谋前往上海市宝山区某路口附近,伺机作案。嗣后,刘X驾驶摩托车路过该处,王XX驾驶机动车拦住刘X迫使刘X停车,金XX、姚XX、雷XX、陆XX遂上前对刘X实施暴力,当场劫得刘X驾驶的摩托车,该车价值2 050元人民币。次月3日,金XX再次伙同王XX、姚XX、雷XX、杨X等人,按照前述手段再次对周XX实施抢劫行为,又劫得摩托车一辆,该车价值2 950元人民币。

另查明,金XX实施前述抢劫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金XX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并积极向刘X、周XX赔偿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以金XX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同案犯经合谋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拦下并实施暴力,劫得被害人摩托车,行为人依法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成年,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依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金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亦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且具有自首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与同案犯合谋后前往隐蔽地点伺机作案,在被害人驾驶摩托车途径该处时,行为人与同案犯将被害人拦下迫使被害人停车,并向被害人实施暴力,当场将被害人所驾驶摩托车劫走,其后又以相同方法劫得另一被害人摩托车。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行为人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行为人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但因行为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故应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