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1日,
张某向熟人陈某购买了二间房屋,
并依约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
房子到手后,
张某对其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期间,
张某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陈某答应后因有急事未去办理,
该房屋到现在还一直登记在陈某名下。
如今,
陈某因欠款被债主诉至法院,
因其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购得的仍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二间房屋,
并要求张某及时腾空出屋。
“我花了30万元向他买的房子,
都住了10年了,
怎么就不是我的了?”
张某不同意交出自己居住的房子,
近日,
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要求法院判决该二间房屋为其所有并停止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查封的二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陈某,应认定陈某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故张某不享有该二间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张某购买房屋后的10年中,完全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即使陈某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但张某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应认定张某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故张某要求停止执行不应支持。
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购房户,在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如出卖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