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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合同诈骗罪无罪裁判规则6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84次举报

裁判要旨六、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导致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6.长春禾丰油料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2014)大刑初字第81号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禾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被告单位禾丰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评析意见:

市场风险无处不在,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即使已经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仍然可能由于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而遭受严重损失。但是,不能因为遭受了严重损失,就归咎于合同相对方,甚至动用刑事手段来挽回损失,这与市场经济规则和法治精神是相违背的。

转载: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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